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院學生幹部隊伍建設,規範學生幹部的選拔、培養、使用,提高學生幹部素質,充分發揮學生幹部的作用,并接受學院管理和廣大學生的監督,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學生幹部是聯系學校和廣大學生的紐帶和橋梁,是學校開展學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在學院黨組織的領導下和團組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 學院各黨、團組織必須重視學生幹部隊伍的建設,完善學生幹部隊伍的管理,提高學生幹部的素質,關心學生幹部的工作、學習和生活。
第四條 學生幹部是學生中的先進分子和骨幹。學生幹部要熱心為同學服務,關心和維護廣大同學的利益,在各方面成為青年學生的表率。
第二章 學生幹部的選拔和任職條件
第五條 學生幹部的選拔必須按照民主集中的原則,在公開、公平的前提下,經由推薦、自薦等不同形式,在全面考核的基礎上,産生候選人,通過民主選舉産生。
第六條 在特殊情況下,學生幹部也可由組織任命或競聘等形式産生。
第七條 學生幹部任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思想進步,具有一定的理論及政策水平。
(2)勤奮學習,學習成績良好;
(3)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社會活動能力;
(4)有良好的個人修養和道德水準,以身作則,能模範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5)有團隊精神,善于合作,敢于競争;有創新精神,勤于思考,勇于開拓;有奉獻精神,全心全意為同學服務,不計較個人得失,在同學中有較高威信。
(6)有正義感,敢于同一切壞人壞事及損害集體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作鬥争。
第八條 擔任各班長、團支書,學生黨支部書記,團委、學生會部長級以上的幹部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任職前無不及格科目;
(2)第四學期後國家外語四級已通過;
(3)任職前一個學期平均成績位于年級前三分之一。
第九條 學生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動辭職,一年内不宜再擔任學生部職務:
(1)違反國家法令、法規和校紀校規,造成不良影響,受到院級以上的組織的通報批評以上(含通報批評)處理和處分者;
(2)在任職期間有兩門以上(含二門)必修課程不及格者;
(3)鬧不團結、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順利開展者;
(4)以職權謀取私利,經教育不改者;
(5)不能勝任擔任職務者;
(6)個人修養和道德水準低下,在學生中造成不良影響者;
(7)從事與其學生幹部身份不符的活動,嚴重損害集體利益和信譽者;
(8)學校規定的其他不能擔任學生會幹部情況等。
第十條 根據第九條規定,學生幹部應該辭職而不辭職的,各黨、團組織或學生、研究生組織可根據實際情況将其免職或撤職。
第三章 學生幹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條 學院所有黨、團、學生會、挂靠學院的學生社團、學生班級的學生幹部由院學生工作組統一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條 團支委、班委由院學生工作組委托輔導員和班主任具體管理和考核,并将其考核結果報院院學生工作辦公室。
第十三條 學生幹部每年填寫一次《伟德官网手机版學生幹部考核登記表》,記入本人檔案。
第四章 學生會幹部的權力和義務
第十四條 學生幹部享有下列權利:
(1)參與學院與學生密切相關的教育和管理事務,參加有關學生事務的協商工作;
(2)組織學生開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活動,維護廣大學生的正當權益;
(4)對同級或上級團組織、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有讨論、建議和批評的權利,并有權要求其改進工作;
(5)評優和畢業就業時,在同等條件下,學院根據貢獻大小,給予優先推薦;
(6)按照學校規定享受其他應享受的待遇。
第十五條 學生幹部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積極宣傳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2)及時反映廣大同學的意見和呼聲,做學生利益的忠實代表和維護者;
(3)團結廣大同學,成為同學的知心朋友;
(4)認真組織各項有益于身心健康的課外活動;
(5)做好本職工作,完成組織交辦的任務,不斷改進工作方法,創造性地進行工作;
(6)努力提高自己的組織能力、表達能力、宣傳鼓動能力以及社會活動能力;
(7)正确處理好工作與學習的關系,做到學習、工作兩不誤;
(8)模範遵守國家法令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9)遇到學生打架鬥毆、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隐患時及時向輔導員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條例的學生幹部是指
(1)院團委、各年級團總支、學生會、各年級學生分會、研究生會(含委員、部員)全體幹部;
(2)挂靠在學院的學生社團的副部長級以上(含副部長)幹部;
(3)全體團支委、班委;
(4)學生黨支部的幹部。
第十七條 本條例由校學生工作組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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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