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點到會人數和确認與會人員選舉資格。會議主持人在宣布開會前應首先清點到會的黨員人數。有選舉權的到會黨員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4/5,選舉結果有效。根據黨章規定,預備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尚未恢複黨員權利的正式黨員、隻有黨員臨時組織關系證明信的黨員,在選舉時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作工作報告。支部委員會向支部大會作工作報告後,組織黨員對工作報告進行讨論,要充分聽取黨員的意見,經支部大會正式通過後報送上級黨組織。
3.通過選舉辦法。支部委員會根據所在支部的基本情況和特點,按照黨章和有關選舉規定,确定選舉辦法,經支部大會讨論通過後實施。
4.公布候選人名單。正式選舉前,支部委員會向支部大會公布候選人名單,介紹候選人情況。
5.推選監票、計票、唱票的選舉工作人員。工作人員由全體黨員或支委從不是候選人的黨員中推選,經黨員大會通過。
6.填寫選票。會議主持人要向選舉人說明填寫選票注意事項,選票不得塗改、撕損。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人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或不贊成票,可以另選他人,可以選自己,也可以棄權。投棄權票後,選舉人不能再另選他人。選舉人不能寫選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選人按選舉人的意志代寫。
7.進行投票、開票、計票。選舉人必須親自投票,不得由他代投。投票結束後,由選舉工作人員當衆清點收回的選票。如收回的選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數,則選舉有效;如收回的選票多于投票人數,則選舉無效。
計票時,被選舉人獲得的贊成票超過實際到會有選舉權人數的一半始得當選。當選人多于應選名額的,得票多的當選;如得票數相同,應就票數相同的候選人重新投票(進行重新投票時,不論被選舉人所得贊成票是否超過半數,以得票多的當選)當選人數少于應當選名額時,可對不足名額另行選舉。選舉中非候選人得票數超過半數、按得票順序數在規定名額之内的視為有效,并予當選;剛剛達到半數而未超過半數的,不能當選。
8.宣布選舉結果。監票人公布候選人得票數,由會議主持人宣布新一屆支部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并報上級黨組織備案。
9.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對上屆支部委員會提出并經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的書記、副書記候選人預備名單進行醞釀讨論後,正式選舉産生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支委會還應根據當選委員的工作性質和特點,進行支部委員的分工。
10.支部委員會應将支部大會選舉結果及支部委員分工情況報告上級黨組織,選舉産生的支部書記、副書記需書面報請上級黨組織審批。